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45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黃炫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45號

原告
林泳鰡
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律師
被告
張慶輝
被告
立盟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沈玉蘭
被告
升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宗湶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31,34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