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45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黃炫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2245號

原告
林泳鰡
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律師
被告
立盟營造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沈玉蘭
被告
被告
升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一人法
被告
定代理人暨
被告
上二、三人
訴訟代理人
林宗湶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張慶輝前執本院98年度中簡字第1497號民事判決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99年度司執字第83044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惟上開執行名義其中新臺幣(下同)2,876,340元部分,業經張慶輝與被告林宗湶、沈玉蘭達成和解,又其餘1,260,000元部分,原告亦已給付955,000元,故張慶輝本於上開執行名義對於原告之債權應僅餘305,000元,爰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等語。並聲明「鈞院99年度司執第83044號強制執行事件對原告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超過305,000元之部分應予撤銷」。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查本件99年度司執字第83044號強制執行事件,執行債權人為張慶輝,其餘被告立盟營造有限公司、沈玉蘭、升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宗湶與原告均同為執行債務人,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執行卷宗核閱無訛,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自應以執行債權人即張慶輝為被告,則原告併列其餘執行債務人即被告立盟營造有限公司、沈玉蘭、升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宗湶為本件被告,於法自有未合,則此部分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