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3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379號
- 原告
- 粉圓水泥製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坤旺
- 被告
- 荃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偉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8754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5,152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