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3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395號
- 原告
- 江永裕
- 訴訟代理人
- 李振祥律師
- 被告
- 江鑒桓即江永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及確定證明書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及確定證明書中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江鑒恒即江永豐」記載,應更正為「江鑒桓即江永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及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