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395號 原 告 江永裕 訴訟代理人 李振祥律師 被 告 江鑒桓即江永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31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正本及確定證明書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及確定證明書中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江鑒恒即江永豐」記載,應更正為「江鑒桓即江永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及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楊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