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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03號

返還仲介費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403號

上訴人
鉅泉實業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蘇永祥
上訴人
安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陳春子
上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複代理人
王志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3人與被上訴人永舜鑫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仲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40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查:本件上訴有下列待補正事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3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事項:

(一)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即上訴人僅具狀「聲明上訴」,而漏未提出「上訴聲明」。

(二)上訴人鉅泉實業有限公司部分: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三)上訴人蘇永祥部分: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四)上訴人安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部分: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57,1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上開3筆裁判費部分,請上訴人3人「分別」繳納,以利核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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