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仲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7 日
- 當事人鉅泉實業有限公司、蘇永祥、安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蘇陳春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403號上 訴 人 鉅泉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蘇永祥 上 訴 人 安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陳春子 上列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複代理人 王志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3人與被上訴人永舜鑫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仲介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40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查:本件上訴有下列待補正事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3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事項: (一)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 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即上訴人僅具狀「聲明上訴」,而漏未提出「上訴聲明」。 (二)上訴人鉅泉實業有限公司部分: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 (三)上訴人蘇永祥部分: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1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四)上訴人安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部分: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57,143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上開3筆裁判費部分,請上訴人3人「分別」繳納,以利核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