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403號
- 上訴人
- 鉅泉實業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蘇永祥
- 上訴人
- 安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陳春子
- 上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盧永盛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志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3人與被上訴人永舜鑫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仲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40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查:本件上訴有下列待補正事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3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事項:
(一)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即上訴人僅具狀「聲明上訴」,而漏未提出「上訴聲明」。
(二)上訴人鉅泉實業有限公司部分: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三)上訴人蘇永祥部分: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四)上訴人安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部分: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57,1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上開3筆裁判費部分,請上訴人3人「分別」繳納,以利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