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09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周玉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409號

原告
薩摩亞國利盈鞋業有限公司(LET-IN FOOTWEARCO.,LTD)
法定代理人
呂廖月豊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被告
紅森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榮
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律師

      羅宗賢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55,45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790,625元(

按原起訴標的金額為美金190,031元,以起訴日期即民國100年9

月14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1美元兌換新臺幣30.472

元計算,折合新臺幣5,790,62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58,42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55,45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2,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董美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