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5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5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之泉飲用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連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必捷吊車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55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3,27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2,3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