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5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55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之泉飲用水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金連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必捷吊車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5
5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
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3,273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 萬2,3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