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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55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55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之泉飲用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連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必捷吊車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5

5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

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3,273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 萬2,3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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