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投注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胡宗倫即一級棒運動彩券行、吳松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571號上 訴 人 胡宗倫即一級棒運動彩券行 被上訴人 吳松岳 訴訟代理人 楊麗鳳 當事人間因100年度訴字第2571號給付投注金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51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