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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5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林筱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59號
原   告
佳篁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德松
被   告
首席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雲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3796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12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70元,該裁定已於99年12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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