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25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利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新榮
- 法定代理人
-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吳進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即原告、上訴人即被告均不服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7日所為100年度訴字第26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即原告、上訴人即被告就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4,000,000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6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分別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如逾期不繳,即各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