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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25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廖慧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25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利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新榮
法定代理人
上 訴 人即
被告
吳進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即原告、上訴人即被告均不服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7日所為100年度訴字第26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即原告、上訴人即被告就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4,000,000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6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分別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如逾期不繳,即各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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