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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39號

返還印章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戴博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39號

上訴人
原告
和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茂盛

之2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明森間因返還印章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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