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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64號

返還加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顏世傑黃峻隆陳俞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6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童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家昕即呂翔燕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童話森林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瑩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3,1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35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顏世傑

法 官 黃峻隆

法 官 陳俞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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