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65號
- 原告
- 鈞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元煥
- 訴訟代理人
- 張繼準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其龍律師
- 被告
- 翔宣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秀清
- 訴訟代理人
- 羅子俞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2月2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65號
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2月2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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