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65號 原 告 鈞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元煥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其龍律師 被 告 翔宣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秀清 訴訟代理人 羅子俞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2月29日下午3時10分, 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