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34號
- 原告
- 台碩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彥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志益間因100年度訴字第2734號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2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3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志益間因100年度訴字第2734號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2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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