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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34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張清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34號

原告
台碩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志益間因100年度訴字第2734號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2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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