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0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06號
- 原告
- 梁國清
- 被告
- 古光雄
福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係針對本院民事執行處民國(下同)98年度司執字第68655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對執行債權人即被告古光雄之債權予以否認,對抵押權人即被告福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以未取得執行名義為由亦予否認,嗣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強制執行卷宗,參酌原告起訴狀所附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之100年9月14日分配表記載,認定被告古光雄之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40,000,000元(次序14),而被告福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額為1,050,000元(次序12),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1,0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3,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73,2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