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會員資格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50號 原 告 楊芳瑜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 律師 複代理人 施雅芳 律師 被 告 蘿雅蒂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梅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員資格存在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8 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同年8月15日宣判,因有如主文貳所列事項應行調查,裁定如下: 主 文 壹、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9月26日下午3時40分, 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貳、請兩造提出足資審酌原告歷年營業淨利之證據(例如:同業利潤表或原證31,原告歷年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所列營業淨利率之平均數)及計算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件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