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會員資格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50號 原 告 楊芳瑜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複 代理人 施雅芳律師 被 告 蘿雅蒂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梅 訴訟代理人 林正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員資格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二月七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應於上開期日攜同黃琬琪到庭,證明其有無逕向原告進貨販賣之事實,或於文到3 日內向本院陳報黃琬琪之住所,供本院通知到庭。 三、原告應於文到7 日內陳報芳瑜商行有無實體店面?有無僱用員工?其成本支出為何?芳瑜商行是否僅販賣被告公司之產品?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