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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訴字第3號

原告
梁阿蒜
訴訟代理人
詹燕忠
訴訟代理人
徐鼎賢律師
被告
瑞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壽石
被告
朱祈財
訴訟代理人
朱冠倫
被告
林逢清
被告
林逢進
被告
林逢達
被告
林逢榮
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廖秋桂
被告
何圓
被告
廖正三
被告
阮福全
被告
陳福德
被告
李豔穗
被告
曾漢貴
被告
張進添
被告
陳武能
被告
張松竹
被告
張松田
被告
林榮標
被告
謝淮因
被告
廖耀國
被告
廖耀煌
被告
林金池
被告
林久枝
被告
王麗寬
被告
陳献堂
被告
曾明亮
被告
王福松
被告
王福山
被告
王福田
被告
王福村
被告
何朝宗
被告
鄭義宗
被告
張炘照
被告
李煥堂
被告
胡瑞能
被告
朱林秀鶯
被告
阮彩玉
被告
曾梓棋
被告
李淑貞
被告
林騰源
被告
何榮志
被告
許碧惠
被告
陳健隆
被告
余明洲
被告
張棨銘
被告
黃燈城
被告
塗慈惠
被告
吳麗珍
被告
胡明忠
被告
胡明供
被告
塗慈嫣 (兼塗曾金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塗明海 (兼塗曾金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兼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塗丙寅 (兼塗曾金之繼承人)
被告
羅溪河
被告
陳秀梅
被告
兼上48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胡明昌
訴訟代理人
受告知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台灣省青果運銷合作社台中分社
法定代理人
曾詠松
法定代理人
受告知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台中市太平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平和
號7樓之7
28號
26弄3號
巷47弄22號
巷12號
巷20號
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就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9日所為之判決聲請裁定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之分割暫編地號「17-1826」應更正為「17-186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月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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