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號
- 原告
- 嘉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種齊
- 訴訟代理人
- 嚴庚辰律師
- 被告
- 山汰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勝志
- 訴訟代理人
- 鐘登科律師
廖奕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依職權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被告欄中關於「山汱科技企業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山汰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