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0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0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翔宣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秀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鈞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和解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2,8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