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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02號

返還訂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鍾啟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2號

原告
東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棟民
訴訟代理人
郭賢傳律師
被告
林基庭

當事人間返還訂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1日所為之裁定,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第一行:「原告東籐工業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東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另主文欄第三至四行:「原告 東籐工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 東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啟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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