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2號
- 原告
- 東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棟民
- 訴訟代理人
- 郭賢傳律師
- 被告
- 林基庭
當事人間返還訂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1日所為之裁定,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第一行:「原告東籐工業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東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另主文欄第三至四行:「原告 東籐工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 東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