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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黃峻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0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加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玉佩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複代理人
林俊賢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詠合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仁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宏澤律師
複代理人
黃綉鈴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揚鴻精密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煌
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律師
複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3月27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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