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0號
- 上訴人
- 即反訴原告
- 揚鴻精密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明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加昌國際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6,2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844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