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柯雅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0號

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詠合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加昌國際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雅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