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0 日
- 當事人詠合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王彥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0號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詠合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加昌國際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6,02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