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政鈺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嘉熹、大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鶴見裕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72號反訴原告 政鈺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熹 反訴被告 大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鶴見裕信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 林育丞律師 李明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依反訴狀聲明欄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4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反訴裁判費9,25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