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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林金灶
  • 法定代理人
    許嘉熹、鶴見裕信

  • 原告
    政鈺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大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72號反訴原告 政鈺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熹 反訴被告 大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鶴見裕信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 林育丞律師 李明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依反訴狀聲明欄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4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反訴裁判費9,25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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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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