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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李立傑
  • 法定代理人
    鶴見裕信、許嘉熹

  • 原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72號原 告 即 反訴被 告 大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鶴見裕信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育丞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明芝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 告 政鈺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熹 訴訟代理人 趙蓁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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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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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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