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72號原 告 即 反訴被 告 大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鶴見裕信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育丞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明芝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 告 政鈺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熹 訴訟代理人 趙蓁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