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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81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胡芷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81號

原告
冠月精品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杏林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應命原告補正事項如下:

一、原告起訴後雖據繳納裁判費共新台幣152,800 元,惟查原告復於本院審理中,以民國102 年6 月13日所提「民事辯論意旨(二)狀」擴張其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8,090,705元及本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擴張為18,090,7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1,280 元,原告僅繳納152,800 元,尚欠1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另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正102 年6 月13日民事辯論意旨(二)狀繕本已送達對造之送達回證或掛號回執(需可看出被告收受此份書狀繕本之日期),以查明被告於何日收受此一擴張起訴聲明之書狀。

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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