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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8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顏世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85號

原告
劦億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重穎
被告
德鎮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錦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後,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6,515元,應繳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 3日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11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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