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94號
- 上訴人
- 林真伊
- 被上訴人
- 青年電器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志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2月10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1年2月14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