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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9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94號

上訴人
林真伊
被上訴人
青年電器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志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2月10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1年2月14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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