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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23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莊嘉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234號

上訴人
巨晶複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鎮蕙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彭俊明 住同上
設臺中市○○區○○○街00號1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琺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6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4,642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1,8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嘉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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