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3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311號
- 原告
- 快捷速達有限公司(即鴻運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鈞
- 訴訟代理人
- 孫寅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建忠
- 被告
- 塞席爾商台品展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其揚(CHEN, CHI-YANG)
- 訴訟代理人
- 林開福律師
- 複代理人
- 沈暐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送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7 日內具狀提出兩造於民國99年3 、4 月洽商系爭承攬運送契約期間,由原告提供予被告之系爭貨品報價單,並將繕本送達被告,被告並請於收受原告訴狀後,於開庭前具狀表示意見。
三、被告應於7 日內提出99年9 月24日臺中漢口郵局第000682號存證信函之送達回證即雙掛號回執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