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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311號

給付運送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劉惠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311號

原告
快捷速達有限公司(即鴻運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鈞
訴訟代理人
孫寅律師
複代理人
吳建忠
被告
塞席爾商台品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其揚(CHEN, CHI-YANG)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
複代理人
沈暐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送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7 日內具狀提出兩造於民國99年3 、4 月洽商系爭承攬運送契約期間,由原告提供予被告之系爭貨品報價單,並將繕本送達被告,被告並請於收受原告訴狀後,於開庭前具狀表示意見。

三、被告應於7 日內提出99年9 月24日臺中漢口郵局第000682號存證信函之送達回證即雙掛號回執到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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