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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318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黃峻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318號

原告
蔡偉曉
被告
茂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吉勝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7,03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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