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87號
- 聲請人
- 陳卉珊
- 相對人
- 詠速呈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逸信
- 訴訟代理人
- 羅豐胤 律師
蔡素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居住於苗栗縣頭份鎮,並在此區域上班,爾後期日往返台中開庭確有不便,加上來回車程需半日以上,聲請人請假將受扣薪,影響收入甚鉅。反觀相對人已委任律師代理,無須親自出席,本案是否由鈞院管轄,對於相對人而言毫無差別,此情形對聲請人顯失公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聲請准予裁定將本件移送苗栗地方法院等語。
二、復按因契約而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此乃民事訴訟法關於因契約涉訟特別審判籍之規定,是項約定不以書面或明示為必要,即言詞或默示為之,亦非法所不許。本件聲請人固以其現居住於苗栗縣頭份鎮,並在該區域上班,爾後期日往返台中開庭確有不便,本案如由鈞院管轄,對聲請人將顯失公平云云。惟查,聲請人於民國99年11月間受相對人僱用後,其服務地點係在臺中市南屯區○○○街496號相對人公司營業所,可見兩造就聲請人之契約勞務履行地至少有設於臺中市之默示意思表示合致,自應認臺中市為兩造間僱傭契約債務履行地。是相對人以聲請人違反其於任職期間所簽立之承諾書,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上揭規定相符,聲請人請移轉管轄,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