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95號
- 原告
- 金永豐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美宜
- 被告
- 世點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收受支付命令後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0年1月6日以100年度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其時起5日內補繳新台幣5,12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