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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95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王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95號

原告
金永豐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宜
被告
世點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收受支付命令後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0年1月6日以100年度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其時起5日內補繳新台幣5,12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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