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04號
- 原告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怡仁
- 訴訟代理人
- 施鍠瑋
- 訴訟代理人
- 周佳誼
- 被告
- 福宏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上清算人即
- 法定代理人
- 陳錦發
江玄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福宏科技有限公司、江玄丹、陳錦發等3人發支付命令(民國(下同)99年度司促字第37496號),惟被告3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100年1月10日以100年度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36,437元。該項裁定已於100年1月12日合法送達原告指定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起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