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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塗銷登記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官
    林慶郎

  • 當事人
    張雪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65號原   告  張雪映 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宜佑、陳宜榮、陳宜淵、陳宜釧、張順賓、張鈞豪、張志豪、張澤豪、莊惠雅、張慧君、張筠薇、久如投資開發有限公司間因塗銷登記等事件,查原告起訴時之備位訴訟標的金額僅新臺幣(下同)4,337,322元,所繳納裁判費為43,966元 ,嗣原告追加請求,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4,088,9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99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43,966元 ,尚欠92,0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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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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