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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65號

塗銷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林慶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65號

原告
張雪映
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宜佑、陳宜榮、陳宜淵、陳宜釧、張順賓、張鈞豪、張志豪、張澤豪、莊惠雅、張慧君、張筠薇、久如投資開發有限公司間因塗銷登記等事件,查原告起訴時之備位訴訟標的金額僅新臺幣(下同)4,337,322元,所繳納裁判費為43,966元,嗣原告追加請求,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4,088,9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99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43,966元,尚欠92,0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慶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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