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65號原 告 張雪映 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宜佑、陳宜榮、陳宜淵、陳宜釧、張順賓、張鈞豪、張志豪、張澤豪、莊惠雅、張慧君、張筠薇、久如投資開發有限公司間因塗銷登記等事件,查原告起訴時之備位訴訟標的金額僅新臺幣(下同)4,337,322元,所繳納裁判費為43,966元 ,嗣原告追加請求,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4,088,9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99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43,966元 ,尚欠92,0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