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12號
- 上訴人
- 張之毓即張美娟
- 上訴人
- 大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李蓮花
- 法定代理人
- 林美玲
- 法定代理人
- 兼前二人
- 訴訟代理人
- 蔡恩惠
- 被上訴人
- 鄉鄰工程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吳梅香
- 被上訴人
- 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玲珠律師
- 複代理人
- 杜郁芬
當事人間因100年度訴字第51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8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