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66號
- 原告
- 張之毓即張美娟
- 原告
- 大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恩惠
- 法定代理人
- 林美玲
- 法定代理人
- 張李蓮花
- 被告
- 鄉鄰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梅香
人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1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