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95號 原 告 萬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堂 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 律師 被 告 林文正 吳忠和 蔡月娟即元盛實業社 黃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又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 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0條、第15條第1項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等住所地分別在台中市、嘉義市,惟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雲林縣,有原證4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 第5971號起訴書在卷可憑,依前揭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楊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