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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
    莊嘉蕙
  •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 當事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號上 訴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李國輝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民國100 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616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31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吳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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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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