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淮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號上 訴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李國輝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民國100 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616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31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吳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