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8號 原 告 清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寶鴻 訴訟代理人 李雲丕 黃秀蘭律師 陳昱瑄律師 被 告 山汰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志 訴訟代理人 廖奕婷律師 鐘登科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7月26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於10日內具狀說明以下事項,並逕寄繕本予對造: ㈠原告請具狀說明:被告退還原告之新臺幣413,267元貨物中 ,包括哪些色料?每種色料之退貨金額各為若干(請詳列各退貨色料之顏色、代碼及退貨金額,例如:綠色、40768SS 、OOO元)。 ㈡被告請具狀說明是否已賠償台技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 180萬元,若有,並請提出相關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