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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1 日
  • 法官
    鍾啟煒

  • 當事人
    清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山汰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8號 原   告 清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寶鴻 訴訟代理人 李雲丕 黃秀蘭律師 陳昱瑄律師 被   告 山汰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志 訴訟代理人 廖奕婷律師 鐘登科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7月26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於10日內具狀說明以下事項,並逕寄繕本予對造: ㈠原告請具狀說明:被告退還原告之新臺幣413,267元貨物中 ,包括哪些色料?每種色料之退貨金額各為若干(請詳列各退貨色料之顏色、代碼及退貨金額,例如:綠色、40768SS 、OOO元)。 ㈡被告請具狀說明是否已賠償台技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 180萬元,若有,並請提出相關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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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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