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8號上訴人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山汰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與被上訴人清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即反訴被告)間因100年度訴字第88號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9,2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本 件反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2,804,978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3,229元;以上裁判費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