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9號
- 原告
- 富優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宜村
- 訴訟代理人
- 羅豐胤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正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秀貞律師
- 被告
- 邦泰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智仁
- 訴訟代理人
- 李明強
- 訴訟代理人
- 洪煌村律師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1月17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就有關世祿賠償部分之金額及被告之答辯表示具體意見。被告就原告100年11月4日、7日陳報狀之說明如有爭執,應於上開庭期以前(含當日)具狀表示具體意見,逾期本院得認無爭執。兩造並得提出和解方案。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洪堯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