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9號原 告 富優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村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正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秀貞律師 被 告 邦泰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仁 訴訟代理人 李明強 訴訟代理人 洪煌村律師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 11月17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就 有關世祿賠償部分之金額及被告之答辯表示具體意見。被告就原告100年11月4日、7日陳報狀之說明如有爭執,應於上開庭期以 前(含當日)具狀表示具體意見,逾期本院得認無爭執。兩造並得提出和解方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