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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洪堯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9號

原告
富優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村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複代理人
林正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秀貞律師
被告
邦泰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仁
訴訟代理人
李明強
訴訟代理人
洪煌村律師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1月17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就有關世祿賠償部分之金額及被告之答辯表示具體意見。被告就原告100年11月4日、7日陳報狀之說明如有爭執,應於上開庭期以前(含當日)具狀表示具體意見,逾期本院得認無爭執。兩造並得提出和解方案。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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