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4 日
- 當事人即、邦泰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9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邦泰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之6 法定代理人 許智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優技研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01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63,998元(美金124,958.43元乘以起訴時之匯率30.12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7,484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