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醫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醫字第32號 原 告 劉錦成 原 告 林玉芬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律師 被 告 國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詹賢 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中慶律師 被 告 林清淵 被 告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周德陽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律師 被 告 李秉穎 被 告 張鑾英 被 告 邵蓓嵐 被 告 王景甲 被 告 周獻堂 被 告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冠棠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古清華律師 上六人共同 複代理人 陳俊廷 上六人共同 複代理人 黃玥彤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