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醫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2 日
- 法官吳蕙玟
- 當事人劉錦成、林玉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醫字第32號 原 告 劉錦成 原 告 林玉芬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律師 被 告 國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詹賢 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中慶律師 被 告 林清淵 被 告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周德陽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律師 被 告 李秉穎 被 告 張鑾英 被 告 邵蓓嵐 被 告 王景甲 被 告 周獻堂 被 告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冠棠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古清華律師 上六人共同 複代理人 陳俊廷 上六人共同 複代理人 黃玥彤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嘉麒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醫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