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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醫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
    吳蕙玟

  • 當事人
    劉錦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醫字第32號上 訴 人 劉錦成 林玉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詹啟賢、林清淵、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李秉穎、張鑾英、邵蓓嵐、王景甲、周獻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劉錦成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5萬8,57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7萬6,641元;上訴人林玉芬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491萬0,224元,應徵上訴裁判費7萬4,5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劉錦成、林玉芬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 蕙 玟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 嘉 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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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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