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醫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醫字第32號上 訴 人 劉錦成 林玉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詹啟賢、林清淵、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李秉穎、張鑾英、邵蓓嵐、王景甲、周獻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劉錦成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5萬8,57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7萬6,641元;上訴人林玉芬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491萬0,224元,應徵上訴裁判費7萬4,5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劉錦成、林玉芬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 蕙 玟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 嘉 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