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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戴博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原告
柯金利
訴訟代理人
謝志忠
被告
吳重穎
被告
汎維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瑞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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