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戴博誠
- 法定代理人洪瑞花
- 原告柯金利
- 被告吳重穎、汎維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原 告 柯金利 訴訟代理人 謝志忠 被 告 吳重穎 被 告 汎維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瑞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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