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5 日
- 當事人即、柯金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26號上訴人 即 原 告 柯金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重穎、汎維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9,5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517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