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柯金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重穎、汎維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9,5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5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重穎、汎維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9,5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5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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