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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顏世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原告
領頭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昌哲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 律師
被告
摩根商務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坤
被告
碧根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坤
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8月2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世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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