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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04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許金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04號

原告
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仁愛之家
法定代理人
蔡慶欣
訴訟代理人
王正喜律師
複代理人
蔡文豪
被告
楊招錞
被告
董美伶
被告
洪和秀
被告
陳敦燿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文苓
被告
必全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佳孟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及第六項中關於「必全安公司」

記載、第五項中關於「必安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必全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金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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